證券登記結算業務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股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明確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防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指導意見》《區域性股權市場后續發展思路》等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監管指導意見及《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業務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掛牌公司、托管企業股份(股權)以及在本中心發行、轉讓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的登記結算,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中心其他業務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掛牌公司指本中心交易板掛牌公司。
本規則所指托管企業為委托本中心對其股份(股權)進行登記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本中心登記結算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則。登記結算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本中心制定的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五條 本中心設立職能部門,負責證券集中登記、托管、結算工作,并依法履行以下職能:
(一)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的開立、變更、注銷;
(二)證券的登記及過戶;
(三)投資者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
(四)證券及資金的清算交收;
(五)受委托派發相關權益;
(六)依法提供證券登記結算的查詢、咨詢等相關服務;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六條 本中心設立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實行證券的無紙化管理,依據電子登記簿記系統記錄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電子登記簿記系統記錄采取整數位,記錄證券數量的最小單位為壹股/手。
第七條 本中心按照券款對付的原則,為辦理股份(股權)登記托管的掛牌公司、托管企業以及辦理可轉債登記托管的發行主體的證券登記結算提供全額逐筆非擔保交收服務。
第八條 本中心應當對證券登記、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20年。
第九條 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數據及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資者的資金及證券。
第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參與各方應按本中心相關規定交納登記結算相關費用。具體的收費標準以本中心營業大廳的公示為準。
第二章 賬戶管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在本中心買賣證券,應當向本中心負責辦理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職能部門申請開立證券賬戶。證券賬戶用于記錄投資人持有證券的余額及其變動情況。
第十二條 本中心負責辦理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職能部門對證券賬戶開立申請人是否符合《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方可為其開立證券賬戶。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本中心在為其開立證券賬戶前,通過書面或電子形式向其揭示風險,并且需要申請人確認。
第十三條 投資者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應當保證其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四條 每個投資者只能在本中心開立一個證券賬戶。已在本中心開立證券賬戶的投資者,其持有的在本中心登記托管的所有證券應當全部記入該證券賬戶中。投資者不得將本人的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第十五條 投資者在本中心買賣證券的資金應專戶存放,并由本中心對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每日監控。
第三章 證券登記
第十六條 在本中心發行、轉讓的證券以及托管企業委托本中心進行登記托管的股份(股權),應當在本中心負責辦理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職能部門集中存管和登記。辦理證券登記托管業務后,應將本中心作為其唯一一家登記托管機構。
第十七條 本中心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
本中心依據證券轉讓系統證券轉讓的交收結果,或依據證券交易雙方簽署的相關協議,辦理證券的變更登記。證券涉及的繼承、判決、贈與等非交易性變更登記業務,參照本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掛牌公司、托管企業、可轉債發行主體應當保證其所提交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中心不承擔由于掛牌公司、托管企業、可轉債發行主體提交的證券登記結算資料有誤而導致的損失和法律后果。
第十九條 本中心應當保證證券投資者名冊及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或者損毀。
第二十條 掛牌公司、托管企業股份(股權)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及其他增值服務按照《海南股權交易中心登記托管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掛牌公司、托管企業因召開股東會、自行派息或本中心認可的其他原因,可以向本中心申請領取股東名冊。
第四章 權益分派
第二十二條 掛牌公司、托管企業委托本中心進行分紅、派息或送股、配股、轉增股本等權益分派,應在權益分派前15個工作日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并與本中心商定權益登記日(R日)。分紅、派息、送股、派股、轉增股本等權益于R+1日到賬。
第二十三條 掛牌公司、托管企業委托本中心進行分紅、派息或送股、配股、轉增股本等權益分派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委托申請書;
(二)股東會關于權益分派的決議;
(三)權益分派的方案;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如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交受托人身份證及授權委托書;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 掛牌公司、托管企業委托本中心分紅、派息,必須在R-5日將派息款及相關稅費足額劃至本中心指定賬戶。本中心于R+1日將派息款劃至交易結算資金管理總賬戶,并逐筆簿記相關投資者資金賬戶。
掛牌公司、托管企業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足額劃入相關款項的,應及時通知本中心,并刊登延期實施公告。
第二十五條 可轉債發行主體應在本中心開立資金募集專戶,用于存放募集資金,并開立償債資金專戶,用于兌付可轉債本金及利息。資金募集專戶與償債資金專戶可以為同一賬戶。
第二十六條 對于未轉股的可轉債份額,發行主體應按照債券募集說明書于付息日或本息兌付日前兩個交易日將應付利息或應付本息足額劃至償債資金專戶或本中心指定賬戶。本中心于付息日或本息兌付日將應付利息或應付本息劃至交易結算資金管理總賬戶,并逐筆簿記相關投資者資金賬戶。
第五章 清算交收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依據掛牌公司、托管企業、可轉債發行主體的委托,負責辦理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按照券款對付的原則,實行全額保證金交易,交易保證金由結算銀行存管。
本中心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應當按照相關業務規則進行清算交收。
本中心應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結算銀行,辦理資金劃付業務。
第二十九條 電子化股份(股權)登記簿記系統股份(股權)轉讓的交收日為每個轉讓T日(以下簡稱“T日”),T日最終交收時點為16:30。
在T日最終交收時點,本中心驗證投資者是否擁有足額的可轉讓股份(股權)或資金。用于交收股份(股權)或資金余額不足的,交收失敗。
第三十條 T日終,本中心根據電子化股份(股權)登記簿記系統的掛牌公司股份(股權)轉讓成交數據,逐筆清算應收、應付的股份(股權)及資金,同一轉讓日內每筆股份(股權)轉讓業務不進行軋差計算。
第三十一條 對T日電子化股份(股權)登記簿記系統清算的應收、應付股份(股權)及資金,本中心于T日清算時辦理資金記賬及股份(股權)過戶登記。在清算交收后,本中心將投資者資金結算賬戶發生明細和余額發送到投資者的資金存管銀行,用于簿記投資者的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和余額核對。
投資者在T日委托賣出的未成交的掛牌公司股份(股權),相應委托在T日清算時失效,有關股份(股權)在T+1日可繼續申報賣出。
投資者T日買入的掛牌公司股份(股權)在交收成功后,于T+5日可用。投資者T日的未成交買入委托,在T日清算時失效。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為電子化股份(股權)登記簿記系統股份(股權)轉讓提供全額逐筆非擔保交收服務。由于股份(股權)或資金余額不足導致的交收失敗,本中心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交收失敗的違約方承擔交收失敗的責任,同時本中心將其交收違約記錄記入相關誠信檔案。
第三十四條 托管企業的股份(股權)轉讓應當采取買賣雙方線下交易方式,本中心依據本規則及交易雙方簽署的相關協議辦理托管企業股份(股權)的變更登記。資金清算交收事宜由交易雙方自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可轉債的清算交收依照本中心《海南股權交易中心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